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91.03.14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學位授予法第九條、教育部頒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有其他特殊表現(如發表論文、著作或發明等),由本所教師(含兼任)二人以上之推薦,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三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五條 申請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本所博士班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左列各款文件:
第七條 獲准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至少應修論文學分以外之三十學分。
第八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得再回本所碩士班就讀。 第九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本所之碩士學位。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