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辦法

91.03.14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學位授予法第九條、教育部頒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及本校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有其他特殊表現(如發表論文、著作或發明等),由本所教師(含兼任)二人以上之推薦,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三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 於本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以上,並修畢二十四學分(含於提出申請之當學期即將修畢之學分)以上,申請以一次為限。
  2. 曾於具嚴謹審查制度之期刊單獨發表一篇以上之學術性論文。
  3. 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之學業成績名次在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4. 需經口試,並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
第四條 本所碩士班每學年度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本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核計。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得以二名核計。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第五條 申請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六條 申請逕修讀本所博士班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左列各款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3. 本所教師(含兼任)二人以上推薦書各一份。
  4. 研究計畫書一份。
  5.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特殊表現證明。

第七條 獲准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至少應修論文學分以外之三十學分。

第八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得再回本所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九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本所之碩士學位。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