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學生辦理抵免學分審查辦法
91.05.21九十學年度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所研究生辦理抵免學分,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所下列學員、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學員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含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或成績單,考取修讀學位者。
- 碩士班研究生曾於大學修習研究所課程及格且經甄試及格者。
第三條 本所推廣教育學員,修讀本所課程期滿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但不授予學位。
修業期滿一年以上(十二學分以上),考入本所時,依法取得學籍後,得依本所規定酌予採認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但得抵修之學分除必須符合本法第七條之規定外,得抵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其所修習之學分數之半數為限,
而最高得抵修之學分數以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不含論文學分)。
第四條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 必修學分
- 選修學分
第五條 抵免科目之原則規定如下:
-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第六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 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 以少抵多者:扺免部分學分無法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嚴處理;抵免部分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分學分者,得從寬處理。
第七條 修讀科目與學分,必修科目成績八十五分、選修科目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始可申請抵免。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辦理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抵免學分,應繳附修讀學分結業證書(無者免)、抵免科目、學分及成績證明。
第九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依本校行事曆日期辦理。須甄試及格始可 抵免之科目,應於加退選前辦理完竣。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