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一覽表
| 補助事項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補助標準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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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補助 |
結婚之日起三個月內 |
1.結婚證書一份 |
2個月薪俸額 | ||||
| 生育補助 |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
1.出生證明書一份 |
2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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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眷屬喪葬補助 | 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 |
1.死亡證明書一份 |
父母、配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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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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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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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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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保 | 喪葬補助 | 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
1.死亡證明書一份
2.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3.申請人戶籍謄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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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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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保俸 |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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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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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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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 |
1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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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確定成殘日期起五年內 |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一份 |
全殘廢 | 因公 | 36個月保俸 |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及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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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30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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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殘廢 |
因公 |
18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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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15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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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殘廢 |
因公 |
8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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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6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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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起五年內 |
1.死亡證明書一份
2.法定受益人證明書一份
3.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一份
4.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一份 |
因公 |
36個月保俸 |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檢附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及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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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公 |
30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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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教育補助費 |
註冊繳費之日起三個月內 |
1.學生證正反影本(國中、國小免附) 2.新增申請者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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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如下表 |
1.以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為限。
2.子女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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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私 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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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分 |
支 給 數 額 | |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 立 | 13,600 |
| 私 立 | 35,800 | |
| 夜 間 部 | 14,300 | |
| 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 公 立 | 10,000 |
| 私 立 | 28,000 | |
| 夜 間 部 | 14,300 | |
| 五專前三年 | 公 立 | 7,700 |
| 私 立 | 20,800 | |
| 高中 | 公 立 | 3,800 |
| 私 立 | 13,500 | |
| 高職 | 公 立 | 3,200 |
| 私 立 | 18,900 | |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
| 國中 | 公私 立 | 500 |
| 國小 | 公私 立 | 500 |
| 說明: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小女教育補助。 三、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五、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 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及普通班(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一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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