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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電與機械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
80年9月23日 會員大會訂定 |
89年6月28日 會員大會修正 |
94年9月23日 會員大會修正 |
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學會」。
第二條:本學會的基本精神為服務國立中山大學機電系學生全體。
第三條:本學會的對內宗旨為促進系上學術風氣,增進機電系學生彼此間之情
誼。
第四條:本學會的對外宗旨為了解國內外工業狀況,以提昇機電系學生的競爭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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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一條:凡本校機電工程學系在學學生均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二條:會員有選舉、罷免會長之權。
第三條:會員享有參與本學會活動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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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 |
第一條:本學會設有會長一人,下設副會長一至二人、總務部、文書部、資管
部、活動部、美宣部、顧問群〈給予系學會協助和指導〉。
第二條:副會長及各部部長由會長任命之。
第三條:本學會得設監察委員會,委員以各班班代組成,系學會須對該委員會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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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長 |
第一條:會長對外代表本學會。
第二條:會長對內需對全體會員負責。
第三條:召開各類特殊會議。
第四條:訂定學期行事曆。
第五條:召開例行會議、確認會議主題、製作會議記錄。
第六條:會長應於學期開始進其公佈幹部名單,開學後兩週內公佈學期之活動
計畫。
第七條: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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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副會長 |
第一條: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事務。
第二條:副會長於會長出缺或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會長職務。
第三條:若會長終生無法行使職權時,副會長需代理其職務,並於兩週內實行
會長選舉。
第四條:若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或無法行使其職權,由各部部長推一人代理會
長,並於兩週內舉行會長選舉。
第五條:保管系學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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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總務長 |
第一條:總務掌負責管理本學會的財務收支以及管理系學會之資產。
第二條:本學會所主辦之每一次活動結束後,總務長應於距活動結束後最近之
幹部會議公佈活動之收支帳目及收據。
第三條:學期初及學期末,總務長應公佈財務收支帳目之總結。
第四條:批准經費。針對此點,活動經費申報辦法一律交由總務長審查,再由
正副會長過目。此時應出席人員包括:活動申請人、活動長、正副會
長,總務長。
第五條:若監察委員會對收支帳目有任何一問,有召開監察委員會聽取總務長
報告或將其彈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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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管部 |
第一條:資管部負責本學會相關之電腦事務、本學會網站之架設與維護,並培
養學會所需之相關人才。
第二條:資管部下設部長一人,負責資管部之運作,直接向會長負責。
第三條:副部長及各組幹部由部長任命,副部長協助部長辦理部門負責之職務 。 |
第八章 文書部 |
第一條:負責學期活動中之宣傳之工作。
第二條:製造各活動書面文告、宣傳、邀請函、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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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美宣部 |
第一條:負責學期活動中之宣傳工作、海報製作及多媒體宣傳。培養學會美宣
能力之提昇。
第二條:系服製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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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活動部 |
第一條:聯絡各年級的情感溝通及交流。
第二條:確認各班可支援活動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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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體育部 |
第一條:所有參與系隊成員有義務接受會長推派人選為大機盃、南機盃領隊和
系際盃、班際盃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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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系閱管理委員會 |
第一條:由會長和系上協調,由系上工讀生參與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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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幹部會議 |
第一條:幹部會議由系會幹部與當然委員組織而成。
第二條:幹部會議之工作項目如下:〈一〉策劃活動內容。〈二〉討論活動得 失。
〈三〉修改組織章程。
第三條:會長得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幹部會議一次。
第四條:如有必要,會長有召開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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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
第一條:會長由國立中山大學機電系學生選舉產生。
第二條:會長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國立中山大學機電系學生,且二年級以上。
〈二〉學業成績六十分以上、操性甲等。且於最近一學期無記過處分 者。
〈三〉在學學業成績不得有二一紀錄。
〈四〉如為符合上述〈二〉〈三〉兩點者,需經由全系連署人數達七 十五人以上者始可登記參選。
第三條:會長選舉須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投票選舉。
第四條:候選人得票最多者當選會長,且於四月十五日前接任。
第五條:會長之罷免得經由全體會員之五分之一連署,經由全體會員之二分之
一投票同意罷免之。
第六條:會長罷免後得依據第五章第三條補選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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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則 |
第一條:本學會之投票表決均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進行。
第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幹部會議中全體幹部五分之一提議 ,
三分之二出席及四分之三通過使得修改之。
第三條:本章程若經幹部會議之修改,需移交系上同意之,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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