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所屬電腦教室管理及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草擬

第一條 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電腦教室使用之目的,在提供本校完整的電腦上機教學環 境。為使各教室均能有效運用並妥善維護,特訂定電腦教室之管理及借用辦法,並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教室開放對象為本校師生、校內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與校外合作單位電腦相關課程。開放對象以本校教職員及學生為主,其他人員除了參與本校電腦相關課程外,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本教室。

第三條 使用者第一次需憑學生証或服務証向值班人員登記取得帳號與密碼後,始可使用本教室之電腦設備。(個人帳號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帳號所有者自行負責, 故請勿借予別人帳號與密碼)

第四條 非經允許不得擅自移動電腦教室內任何設備或修改、刪除網路及硬碟內之軟體資料設定。

第五條 主控電腦及教學廣播系統謹供教師教學時使用,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使用。

第六條 嚴禁攜帶任何食物與飲水進入電腦教室(礦泉水等請放置於走廊木櫃裡,並請於下課出來飲用)。

第七條 請節約使用報表紙,並依列印收費辦法買印表卡付費,不得賒欠或故意遺棄文件造成浪費。並請將個人廢棄之報表紙放置於回收箱裡,以供回收再生。

第八條 請維護電腦教室整潔,使用完畢後桌椅設備請歸定位。

第九條 使用辦法如下:

1 . 場地費:校內免費,校外每間每小時1800元,原有設備外軟/硬體支援費用另計。(本校各系所電腦相關課程免費)。

2 . 開放時間:與中心開放時間相同。 (平常日:早上8:30至晚上10:30;例假日 早上9:00至下午5:00)

3 . 借用優先順序:

(1) 本中心電腦訓練課程。

(2) 計概實習課程。

(3) 本校各系所電腦相關之實習課程。

(4) 研討會、各類活動、本校社團、營隊之電腦訓練課程。

(5) 校外單位所辦電腦訓練課程。

4 . 申請程序:

(1) 借用申請須於兩週前提出。

(2) 請填寫〝計中電腦教室借用申請表〞。

(3) 於提出申請一週之後,申請者自行向作業組詢問審核結果。

(4) 付費課程請將申請表送交計中推廣組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後,請於使用前三天赴推廣組繳交場地費,再將申請表、繳費收據,交計中作業組辦公室核辦,逾期未繳費用則取消借用資格。

第十條 課程中如需使用特殊設備時,請填寫”借用特殊設備”部份,使用前請向諮詢室值班人員借用,歸還時借用人應會同清點歸還,否則借用人當負設備遺失損毀全責。

第十一條 請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使用教室,違者取消使用權。並請愛護教室內之設備,若因人為因素而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授課之老師或助教須維持課程中教室之秩序及環境清潔,以避免影響教室周圍上機同學。學生利用公物違法或惡意破壞公物,上課或現場督導之教師有告誡禁止之責任;如有縱容學生破壞公物者,剝奪學生與老師借用教室之權利一學期。

第十三條 遇突發狀況(如停電、設備故障…),或有任何使用上的問題,用戶應立即通知諮詢室值班人員處理。或向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反應,本中心會儘速處理。

第十四條 利用電腦教室行違法之事或破壞善良公共道德原則的用戶,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會依刑法電腦犯罪有關電腦犯罪的修正條文及校規有關的罰則報請警方處置。

第十五條 電腦教室管理細則:除上述嚴重惡行外,用戶如有下列行為還將依電腦教室管理細則處罰之。

1 .電腦教室之使用者帳號不得借予他人,凡出借帳號者停止電腦教室使用權一個月;借用他人帳號者,停止電腦教室使用權一學期。累犯者將考慮永遠不准使用本中心電腦教室。

2 .盜用他人帳號者經查證屬實,停止使用本中心設備,並報請相關系所單位或本校學務處議處。

3 .請勿浪費報表紙(同一份報表印製超過兩份以上,或程式使用不慎致浪費報 表紙),違者停止電腦教室使用權一週。

4 .使用本中心之雷射印表機、噴墨印表機必須向本中心服務台購買專用列印卡,並請誠實付費,違者停止電腦教室使用權一週。

5 .在電腦教室玩電玩遊戲或列印或閱覽不堪入目之色情圖片或視訊檔者,停用電腦教室使用權一學期,並送請教官室處理。

6 .使用本中心電腦設備,遇有任何問題請知會櫃台人員處理,擅自搬動設備或拆移電腦各周邊設備者,取消本中心設備使用權;因而造成設備損壞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7.禁止攜帶飲食、硬碟、吸煙、喧鬧,違者停止本中心所有設備使用權兩週。

8.故意損毀或偷竊機器設備、圖書等,除取消本中心設備使用權,並報請學務處等相關單位議處。

9.累犯者加倍處分,並視情節輕重,在中心佈告欄及西灣站上公佈違者名單。

10.拒絕工作人員處理者,報請有關系所或學務處議處。

11.利用電腦教室帳號從事一般商業行為經校方調查認為有確實證據者,除了永遠不准使用本電腦教室外,並且報請學務處議處。

附註:

因違規而遭停止使用權者,欲復機請填寫更改密碼申請表,處罰日期由申請當日起算,停機期滿後始得領取密碼。其他未盡事宜,視情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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