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志工辦法(92學年)

綠色西灣社招募志工辦法(92學年)

2003.08.09

一、  緣起:

本社陸續接獲本校中山大學學生請求希望可以利用課餘時間,至綠社參與志願服務工作;2001.1.20總統公佈「志願服務法」,中山大學也訂定許多相關辦法推動,志願服務在國內的推展顯然已是一種趨勢,為鼓勵學生參與志願服務,協助綠社環保事務推展,本社擬訂定此項辦法實施。

 

二、  目的:

為鼓勵中山大學學生藉參與環保服務推廣志願服務精神,培養關懷社會之胸懷,確立正確人生觀以提昇自我成長與自我肯定,成為終身快樂志工,享受大學服務奉獻生活,並以其青春特質活絡社會福利與環保服務的工作。

 

三、  志工招募對象:

l          中山大學在學學生。

l          願意從民國92年7月1日起至少一年內,持續熱心參與綠社志願服務活動。

l          認同綠色西灣社宗旨,盡義務、負責任,並願意以積極態度及服務熱忱用心共同推動環保者。

 

四、   志工服務內容:(分十組,除社長為一人且為社內推舉外,各組人數不限)

(一)社長:決定社團年度經營方針,排定年度行事曆;任命社團幹部,並監督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二)執行祕書:協助社長行使職權。

(三)活動組:可召集活動組組員數人;社團活動之企劃及執行。

(四)宣傳組:可召集宣傳組組員數人;社團活動之宣傳規劃及執行;社團文案製作及美化。

(五)公關組:社團對外事務之聯絡人;與團體之間保持良好合作關係;社團經費贊助來源的規劃及執行。

(六)文書組:社評負責人;社團文件資料製作、紀錄及建檔保管;社員通訊錄、名冊之製作。

(七)財務組:社團經費收支及社團器材、書籍管理人;社團經費控制,社團財產管理及維護。

(八)編輯組:社團刊物、活動報導的編輯與管理。

(九)網路組:網站、BBS等相關電腦網路事務的經營與管理。

(十)顧問團:提供社團相關專業環境知識的指導與社團經驗的傳承。

 

五、   服務時間:2003.07.01~2004.06.30 (92學年)

 

六、   服務地點:中山大學校內、外

七、志工甄選程序:

1.      每學期初公開招募

2.    符合對象條件的學生,需填寫一份綠色西灣社志工資料表暨申請書(請至http://www2.nsysu.edu.tw/GreenCampus下載),寄至信箱:b8954023@student.nsysu.edu.tw,標題請寫「XXX報名綠社志工

3.    接獲通知、參加面談(2003.08.23星期六為第ㄧ場)

4.    錄取成為綠社志工成員並領取志工(社員)證

5.    參加志願服務訓練,填寫後續相關表格以便領取服務紀錄冊

 

八、參與志願服務的相關申請事項步驟:

l          中山大學志願服務相關申請事項步驟:

1.    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2.    依據中山大學"學生志工服務實施辦法"以及"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社團志工時數認證、校園護照及幹部證書發放規定"以及"校園護照實施辦法"。

3.    填具"國立中山大學志工服務紀錄表"以及"校園護照申請表與認證資料表”,並檢送"活動證明文件"。

4.    於活動結束後二十天內至課外組進行校園護照認證。

5.    校園護照認證可作為個人學習成長紀錄與榮譽,是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社團、志工、技藝能力訓練、藝文等活動,培養健康、開闊、服務的胸襟,提昇組織合作能力,發展個人興趣。其中提供四項認證包括活動認證,幹部經歷,參加演講與展覽,獲獎紀錄等。

6.    幹部相關規定:領取"幹部證書"需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由社團負責人填寫"社團證書申請書",檢送"社團幹部名錄"至課外組;社團幹部證書之取得,須該社團幹部參與三次以上社團主辦、承辦或協辦之工作人員並登錄於校園護照上之活動;社長副社長必須尚持有幹部訓練證書。

l          我國志願服務相關申請事項步驟:

1.      含校內外認證相關申請事項。

2.      參與志願服務基礎與特殊課程訓練以領取服務紀錄冊。

3.      依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接受相關獎勵措施。

註:其中青輔會志工服務中心提供以下服務:志工訓練課程、推薦服務機構象徵、服務時數認證(含校內外)、表揚獎敘等。

 

九、相關鼓勵措施:為鼓勵更多學生投入志願服務工作

l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五章、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鼓勵辦法包括服務滿三年300小時可申請榮譽卡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滿一年150小時有其需要可申請績效證明書,滿3000小時發予證書與獎狀、獎牌、勳章等,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男生並可依其規定優先申請服替代役

l          依據中山大學"學生志工服務實施辦法"的鼓勵措施:

第十條、為鼓勵暨表揚志工服務學生之熱忱,凡在本校就學期間,服務時數均可累計。如達下列標準時,以校園護照之簽証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申請敘獎。

(一) 服務時數達六十小時,頒發證書乙紙。

(二) 服務時數達一百八十小時,頒發證書乙紙、獎牌乙面。

(三) 服務時數達三百六十小時,頒發證書乙紙、銅質三等獎章乙枚。

(四) 服務時數達五百四十小時,頒發證書乙紙、銀質二等獎章乙枚。

(五) 服務時數達七百二十小時,頒發證書乙紙、金質一等獎章乙枚。

第十一條、為顧念不慎犯錯而受校規懲處之學生,有一反省及悔過之機會。特規定學生於懲處事實發生後,得以志工服務時數抵銷。每達三十小時得抵申誡一次、每達九十小時得抵小過一次,餘此類推。以校園護照之簽証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定期停學不在此限)。以上累計時數不得重複計算。用以抵過之時數不得計入第十條服務時數之累計。   

 

l          綠色西灣社志工相關措施:(相關獎勵計畫努力推動中)

1.    願意參加校內舉辦「幹部訓練」者,補助報名費用

2.    提出"綠色西灣社92學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參與青輔會gysd並推動校園"志工學習服務方案"(附件)。

3.    資源回收志工獎勵辦法(擬定中):學雜住宿費等減免措施、回收志工證書<服務內容:維護回收點正常使用與整潔並填寫維護紀錄表,參加檢討會議以及回收志工研習>